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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告
阜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鳳吟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邱

秀媚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至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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