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 原告
- 阜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鳳吟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邱
秀媚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