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馮敏倩
馮天辰
馮輝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慧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42,991元(桃園市○○區○○路0000號23樓房屋含編號108 號、215 號停車位之買賣價金9,675,000 元+編號1 號停車位之買賣價金為1,367,991 元=11,042,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8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