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昇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禮坤等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2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禮坤等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2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