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揚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
- 法定代理人
- 呂新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1,950 元【計算式:292.25平方公尺107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200 元=1,811,9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