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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盧光煒

      許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沛埕、宋承遠、呂秋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9,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盧光煒、許文祥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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