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宋承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鍾菊八
- 法定代理人
- 鍾福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1,7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