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呂翁麗雪(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

      呂政哲(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

      呂思穎(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

      呂宗翰(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64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駁回。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6,188,066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688.46平方公尺(B 工廠部分:2,366.10平方公尺+B1工廠部分:1,315.61平方公尺+C 鐵皮雨遮部分6.7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100元=26,188,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7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4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