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慶輝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翁麗雪(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
呂政哲(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
呂思穎(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
呂宗翰(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64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駁回。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6,188,066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688.46平方公尺(B 工廠部分:2,366.10平方公尺+B1工廠部分:1,315.61平方公尺+C 鐵皮雨遮部分6.7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100元=26,188,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7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