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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木畢

      李建志

      吳美儀

      陳冠宏

      陳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73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74,2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0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地號       │面積(㎡)│公告現值/ │
│  │         │     │平方公尺 │
├──┼─────────┼─────┼─────┤
│1  │桃園市新屋區青田段│716.49  │2,700   │
│  │第716 地號    │     │     │
├──┼─────────┼─────┼─────┤
│2  │同上段第716-1 地號│999.52  │2,700   │
│  │         │200.48  │     │
├──┼─────────┼─────┼─────┤
│3  │同上段第716-2 地號│858.14  │2,700   │
│  │         │974.37  │     │
│  │         │415.73  │     │
├──┼─────────┼─────┼─────┤
│4  │同上段第716-3 地號│1732.90  │2,700   │
│  │         │566.54  │     │
├──┼─────────┼─────┼─────┤
│5  │同上段第716-4 地號│71.56   │2,700   │
├──┼─────────┼─────┼─────┤
│6  │同上段第662 地號 │1467.90  │2,700   │
│  │         │765.35  │     │
├──┼─────────┼─────┼─────┤
│7  │同上段第716-8 地號│2061.91  │2,700   │
├──┼─────────┼─────┼─────┤
│8  │同上段第716-9 地號│1100.13  │2,700   │
├──┼─────────┼─────┼─────┤
│9  │同上段第716-6 地號│465.93  │2,700   │
├──┼─────────┼─────┼─────┤
│10 │同上段第716-7 地號│1103.79  │2,700   │
├──┼─────────┼─────┼─────┤
│11 │同上段第716-5 地號│1230.46  │2,700   │
├──┴─────────┴─────┴─────┤
│合計:14731.2平方公尺×2700元=39,774,240元   │
└────────────────────────┘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