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馮輝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萬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暨第二審裁判費合計伍拾萬參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參照。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
二、上訴人於原審訴請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仍維持與一審相同之聲明,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訴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屬財產權訴訟,而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2,150 萬元,此即為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是依此核定第一、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均為2,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1,200 元,第二審裁判費30萬1,800 元,共計50萬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 │卷 證 位 置│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 ├─┼───┼────┼────┼─────┼────┼───────────┼───────┤ │ 1│桃園市│桃園區 │ 新埔 │ 309 │5461.00 │ 56/10000 │本院卷一第12頁│ ├─┴───┴────┴────┴─────┴────┴───────────┴───────┤ │建物︰ │ ├─┬──┬───────┬───┬─────────────┬───────┬───────┤ │編│ 建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樣主要├──────┬──────┤權 利 範 圍│卷 證 位 置│ │號│ 號 │建 物 門 牌│建築材│ 總面積 │ 附屬建物 │ │ │ │ │ │ │料及房│ │ │ │ │ │ │ │ │屋層數│ │ │ │ │ ├─┼──┼───────┼───┼──────┼──────┼───────┼───────┤ │1│6538│桃園市桃園區新│鋼筋混│ 189.60 │陽台:29.13 │ 1/1 │本院卷一第14頁│ │ │ │埔段309地號 │凝土造│ │雨遮:7.92 │ │ │ │ │ ├───────┤25層 │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中│ │ │ │ │ │ │ │ │正路1306號23樓│ │ │ │ │ │ ├─┴──┴───────┴───┴──────┴──────┴───────┴───────┤ │備註:含共有部分同段6614建號,9744.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6/10000、同段6615建號,13828.14平方 │ │公尺,權利範圍759/100000(含停車位編號1、108、215號,權利範圍均為198/1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