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70號
- 異議人
- 賴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 年度司催字第371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法之處分。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遺失騰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而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原司法事務官通知應補正股務代理機構所出具之掛失證明函件,惟異議人已於期限內具狀陳明該公司並未上市上櫃,故無股務代理人等語,詎原司法事務官仍認異議人未完全補正而將聲請駁回,殊屬無理,爰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於聲請時業已提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等件影本為憑。而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之釋明內容(其股票被盜、遺失、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本不限於股務代理人所出具之掛失證明函件而已,於異議人連同騰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聯名具狀表示該公司並未上市上櫃,無股務代理人之情況下,原裁定徒以異議人未依限補正股務代理人所出具之掛失證明函件為由,而將異議人公示催告之聲請駁回,自有可議,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尚非無憑,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發回由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分。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