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曉芳廖佩伶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上訴人
陳震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英宏即老爹綜合小吃店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而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復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逾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第1 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 、4 、5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及抗告程序,均有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4 款、第444 條第1 項但書、第444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佩伶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