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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聲請人
許志旭

非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虎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1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