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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姚虹余(原名姚沛綾、姚金貝)
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曾從事之營業活動為何?期
    間及每月營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無法提出,請提
    出切結書。
二、請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
三、請提出每月支付房租5,000 元之匯款或其他證明,如無法提
    出,請提出切結書。
四、聲請人所列保險費,是否為私人保險?如是,可否列為必要
    支出範圍內?
五、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父、母,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若有,為何人?請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又扶養義務
    人間,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另聲請人所列父、母每月各扶
    養費3,500元,是否已扣除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之金額?如
    其他扶養義務人無法分擔,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六、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父、母,於106年度至107年度之財產
    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老人年金等)及金額。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
    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八、請提出自106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九、如有調整每月支出,請重新提出更生方案,說明每月可以提
    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