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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請人
郭順標
相對人
鍾沅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9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除證人朱少龍、鍾明亮之人別訊問事項以外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證人鍾明亮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證述之內容與筆錄記載不符,爰聲請交付該次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95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本院於該次期日訊問證人朱少龍、鍾明亮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317 條規定對其等為人別訊問,因關於證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等事項,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所保障之個人資料,為保障第三人之人格權及隱私,本院認為應就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為必要之限制,應將證人朱少龍、鍾明亮人別訊問事項予以排除。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