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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8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1號

原告
鄧鳳春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被告
謝佳真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宋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8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