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11號
- 上訴人
- 劉健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11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