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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龍俊瑾

  • 上訴人
    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立運特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號上 訴 人 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俊瑾 被 上訴人 立運特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運彬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1,1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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