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4號
- 原告
- 大同住重減速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添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4,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