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幸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秀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8,3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5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