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0號
- 原告
- 旭源科技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源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54,07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