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志浩、黎志明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718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