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月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哲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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