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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阿一
即原告
洪志忠
即原告
陳鈴鈴
即原告
洪克明
即原告
洪尾
即原告
陳燈福
即原告
陳俊名
即原告
陳姵蓉
即原告
蔡尾
即原告
洪進德
即原告
洪進旺
即原告
洪東坡
即原告
洪秀枝
即原告
洪秀蘭
即原告
洪玉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亮燁

      陳盛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1,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852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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