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喬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瀚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世行機械有限公司、吳建富等人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07 號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68 萬5,5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9,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狀(併附繕本),毋得延誤,逾期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