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賴秀琴
楊賴仁
賴秀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永餘、賴永鎮、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重訴字第230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均為新臺幣(下同)250,832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