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呂綺珍
- 上訴人賴秀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0號上 訴 人 賴秀琴 楊賴仁 賴秀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永餘、賴永鎮、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重訴字第230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均為新臺幣(下同)250,832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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