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金泉
林月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108 年度金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3,2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2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