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9號
- 聲請人
- 伊維淦
- 相對人
- 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景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行「1,000 元」及第七行「餘額新臺幣肆萬」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000元」、「餘額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