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伊維淦 相 對 人 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行「1,000 元」及第七行「餘額新臺幣肆萬」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000元」、「餘額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