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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9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伊維淦
相對人
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行「1,000 元」及第七行「餘額新臺幣肆萬」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000元」、「餘額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