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萬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蘭芬
- 被上訴人
- 張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1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3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