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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
萬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芬
被上訴人
張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1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3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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