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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彭怡婷

      江育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依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 萬400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39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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