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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

上訴人
鉦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勝良
被上訴人
徐年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萬5,1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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