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 鉦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勝良 被 上訴人 徐年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萬5,1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