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2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51號
- 債權人
- 黃麗鳳
- 債務人
- 楊珮樺
- 債務人
- 許張珈鈺(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許明光(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許 銓(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許梅貞(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許月貞(即許竣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許張珈鈺(即許竣傑之繼承人)、許明光(即許竣傑之繼承人)、許 銓(即許竣傑之繼承人)、許梅貞(即許竣傑之繼承人)、許月貞(即許竣傑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竣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珮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