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許志旭
非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虎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非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虎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