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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7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75號

抗告人
簡楊蘭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劉錦隆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7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