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75號
- 抗告人
- 簡楊蘭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劉錦隆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75號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劉錦隆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