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1號
- 上訴人
- 梁照昀
梁木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間因本院民國108年度國字第11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8,9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1號
梁木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間因本院民國108年度國字第11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8,9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