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號
- 聲請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亮溪
- 相對人
- 游佩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四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之一○二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以106年度全字第33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220 萬元之88年度乙類第1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處分,茲因前項公債另有用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請准予變換以同額之102 年度甲類第6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33號假處分裁定及106 年度存字第466 號提存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各案件卷宗核實無誤,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