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號
上 訴人即
- 原告
- 謝志光
- 訴訟代理人
- 謝武雄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宋承澔
上列當事人間於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