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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號

上 訴人即

原告
謝志光
訴訟代理人
謝武雄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宋承澔

上列當事人間於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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