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宜
- 訴訟代理人
- 張中平
- 被告
- 蔡錦芳
- 被告
- 羅學玲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羅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建物之建號欄關於「桃園市○○區○○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0○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建物之基地坐落欄關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1088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建物之建號欄、基地坐落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