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
- 上訴人
-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廖貴裕
- 上訴人
- 楊碧玲
- 被上訴人
- 戴永裕
張菁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5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