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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

上訴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訴人
楊碧玲
被上訴人
戴永裕

      張菁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5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遲延利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