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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德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憶麟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其主張對被上訴人梁憶麟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4,98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