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3號
- 原告
- 葉生偉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瑋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建宇律師
- 被告
- 葉景棋
葉金土
葉福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編號3 共有人欄關於「葉生偉」之記載,應更正為「葉金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