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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號

上訴人
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俊瑾
被上訴人
立運特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運彬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6日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

1,1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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