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號上 訴 人 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俊瑾 被 上訴人 立運特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運彬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1,1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