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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4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4號

原告
大同住重減速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添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