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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號

上訴人
彭于真
被上訴人
王思佳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查,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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