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彭于真
- 被上訴人
- 王思佳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查,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