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簡唯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繼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詩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