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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3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唯儂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繼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詩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3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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