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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6號

上訴人
劉文財
被上訴人
林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160 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如附圖編號B 所示部分土地面積計117.6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民國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100 元=482,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