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連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志宏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 萬3,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75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