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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0號

原告
旭源科技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54,07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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