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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訴人
鹿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炳
上訴人
鋁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彰
上訴人
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樺
被上訴人
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嘉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38萬6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萬9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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