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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
    呂芳炳、呂理彰、余佳樺、官嘉澤

  • 上訴人
    鹿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人鋁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上 訴 人 鹿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炳 上 訴 人 鋁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彰 上 訴 人 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樺 被 上訴人 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嘉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38萬6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萬9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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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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