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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上訴人
賴秀琴

      楊賴仁

      賴秀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永餘、賴永鎮、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重訴字第230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均為新臺幣(下同)250,832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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