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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傳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上列與被上訴人歆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72,053,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9,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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